欧盟新便携式二次电池条例

  在2012年5月30日后首次投入欧盟市场的便携式二次电池、蓄电池、汽车电池等都需要遵守(EU) No 1103/2010(OJ L 313, 30.11.2010, p. 3–7)。这项条例是根据新电池指令2006/66/EC制定的,并从2010年11月30日起就开始生效。

  条例规定,在便携式二次电池通过CE认证后进入欧盟市场,必须带有标示其容量的标签(即标识在一系列特定条件下,电池或蓄电池能够释放的电荷)。标准如下:

  1.便携式二次电池(可充电)和蓄电池-IEC/EN 61951-1、IEC/EN 61951-2、IEC/EN 60622、IEC/EN 61960和IEC/EN 61056-1
  标识方法-毫安培小时”(mAh)或“安培小时”(Ah)

  2.汽车电池和蓄电池-EC 60095-1/EN 50342-1
  标识方法-“安培小时”(Ah) 和“冷车启动安培数”(Cold Cranking Amperes, A)
  其标识图标也有CE认证一样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不同的种类,使用不同的标签样式和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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