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建议修订《电池指令》以废除无线电动工具豁免条文

  欧洲委员会于2012年3月底发表议案,建议修订欧盟2006年《电池指令》,废除关于无线电动工具使用含镉电池的豁免条文。

  《电池指令》禁止把含汞镉电池及蓄电池投放欧盟市场。以重量计镉含量超过0.002%的便携电池及蓄电池,包括装置于电器内的同类产品,皆在禁制之列。

  不过,指令包含多项豁免,其中一项适用于供无线电动工具使用的便携电池及蓄电池。指令要求欧委会定期检讨这项豁免,以便根据最新的技术及科学证据修订指令。

  欧委会于2010年至2011年间进行广泛谘询后,在最近一次的影响评估中表示,考虑到环境裨益及经济成本,于2016年取消上述豁免应是最佳的政策取向。

  欧委会称,市场已出现不含镉的替代品,例如镍金属氢电池及锂离子电池,因此分阶段撤销豁免的时机已经成熟。

  影响评估发现,假如立即撤销豁免,在2013至2025年间,采用替代电池的无线电动工具,成本会分别上升0.80欧元及2.1欧元,视乎使用的是镍金属氢电池还是锂离子电池而定。欧委会估计,豁免撤销后,无线电动工具的价格只会上升0.4至0.9欧元。

  因此,欧委会建议修订《电池指令》的有关条文,供无线电动工具使用的便携电池及蓄电池的镉含量豁免,有效期至2016年1月1日。假如建议获得采纳,由2016年起,供无线电动工具使用的便携电池及蓄电池,其镉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002%,和《电池指令》设定的基本上限一致。

  《电池指令》列出的其他豁免将继续适用,例如在紧急和警报系统以及医疗设备中使用的便携电池和蓄电池,可获豁免。

  欧委会的议案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M:2012:0136:FIN: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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