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继续禁售不具防范儿童把玩功能及新奇打火机一年

  欧盟《官方公报》于2015年2月17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2015/249号实施决议,把第2006/502/EC号决议的有效期延长1年。第2006/502/EC号决议禁止销售某些不具防范儿童把玩功能的打火机,以及新奇打火机。

  决议规定,受管制并投放于欧盟市场的打火机,必须符合防范儿童把玩的标准。此外,新奇打火机外型肖似儿童喜爱的东西,例如卡通角色、音符、食品和玩具,仍然不能在欧盟市场出售。

  欧盟禁止售卖及进口上述两类打火机的命令,最初在2006年由欧委会决议引入,2007年3月11日生效,为期1年。2008年5月11日起,禁令扩大至禁止售卖给消费者。其后每年,禁令均获延续,去年的决议把禁令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5月11日。根据在2015年2月17日刊登的最新决议,禁令将继续有效至2016年5月11日,是第九次延续,而将来大有可能再次续期。

  按照规定,假如一个打火机的设计和构造,使它在正常或合理可以预见的情况下,不能被不足51个月大的儿童开启把玩,则可视为防范儿童把玩的打火机。

  符合欧洲标准EN 13869:2002 (订立防止儿童把玩打火机规格的标准) 的打火机,可获推定为符合欧委会第2006/502/EC号决议。打火机若符合非欧盟国家的防止儿童把玩规定,而该等规定相当于2006年欧委会决议的规定(例如在美国适用的规定),也会被视为符合欧委会2006年决议。

  要在欧盟市场销售打火机,欧盟的进口商须保存一份由认可检验机构发出的防止儿童把玩检验报告,并在当局索阅时向当局提供。成员国有关当局会继续检查市面上的打火机型号是否能防止儿童把玩,也可能要求进口商提交生产记录,以证明所有产品的规格均与已检验型号一致。

  防止儿童把玩规定主要影响即弃式塑胶打火机和廉价金属打火机。符合下列条件的充气式打火机不受这项规定约束。

  设计上,该款充气式打火机必须耐用至少5年,期间可以修理;

  打火机必须附有生产商的保证书,保用至少两年;

  打火机在其生命周期内,必须可以修理及安全地补充气体,尤其是点火装置必须可以修理;

  打火机中不能消耗的部件,必须可以交由欧盟境内的认可售后服务中心更换维修。

  至于外型吸引儿童的新奇打火机,一概禁售,没有例外。

  鉴于目前没有其他令人满意的措施能处理和打火机有关的儿童安全问题,欧委会认为有需要延长禁令。欧盟成员国有关部门将继续进行检查,以确保只有符合防范儿童把玩设计规定的打火机能在欧盟销售,以及没有新奇打火机出售。最近的决议指出,仍有不具防范儿童把玩功能的打火机流入市场,呼吁成员国加强监管。

  更多详情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5_041_R_0008fr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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