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有关动物明胶等产品的相关法规进行修订

  2016年3月12日,欧盟官方杂志发布欧盟法规2016/355号指令,对欧盟法规(EC) No 853/2004附件III中有关可供人食用的动物源性明胶、胶原及高精度提纯产品的特定要求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

  1.对第XIV章节的第1章第4点有关动物原材料,骨骼,畜牧场反刍动物生皮等方面要求进行修订;对第II章中有关胶质产品原材料的动物卫生证书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修订;对第IV章中有关成品要求方面,对明胶的一些包括As,Pb,Cd,Hg, SO2等多种残留限量进行修订;

  2.对第XV章节前言第1点,对有关生产胶原产品的生产企业的总体要求进行修订;对该章节第I章第4点有关胶原原材料等要求进行修订;在第II章中增加第3点有关兽医检查方面的相关要求;对第III章中胶原生产流程的要求作了相关修改和转换;在第IV章中有关成品要求方面,对胶原包括As,Pb,Cd,Hg, SO2等多种残留限量进行修订;

  3.增加第XVI章节内容:主要对生产包括高精度提纯的硫酸软骨素,透明质酸,其它水解软骨产品,壳聚糖,葡萄糖胺,凝乳酶,鱼胶和氨基酸等产品的相关要求。

  该法规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20天生效。

  详情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6.067.01.0022.01.ENG&toc=OJ:L:2016:067: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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