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接获电器及电子设备含铅限制豁免申请

  欧洲委员会最近接获两宗新申请,要求豁免第2011/65/EU号指令下的含铅限制。该指令一般称作RoHS指令,对投放在欧盟市场的新电器及电子设备中使用的有害物质施加限制。目前,RoHS指令的规管物质清单上共有10种物质,其中包括铅。

  任何铅含量超过0.1%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包括电缆及备件)不得投放欧盟市场,除非铅的特定用途不在管制范围内或获得豁免。RoHS指令第2(4)条列出完全不受限制的特定产品,如大型固定工业器具,而RoHS指令附件III则订明获豁免限制的有害物质的特定用途。例子之一是用于阴极射线管玻璃的铅。

  RoHS指令容许经营商要求欧委会授予、延长或撤销豁免用途。最近提出的两宗申请涉及铅的某些用途,而豁免并不限于申请人。因此,一旦获得豁免,其他公司亦可受益。

  首宗申请涉及在专业用途非道路设备发动机轴承及衬套中使用的铅,由欧洲内燃机制造商协会(EUROMOT)和卡特彼勒(Caterpillar)提出,并得到多个协会的支持。申请人认为,大型发动机及需要在恶劣或严苛环境中使用者,需要使用含铅的轴承及衬套,方能达致令人满意的可靠程度。

  第二宗申请由瑞士一家诊断解决方案及制药公司 — 罗氏诊断有限公司(Roche Diagnostics Ltd)提出,涉及将珀尔帖(Peltier)元件安装在体外诊断分析仪所用的焊料中使用的铅。该仪器用于分析人体血液及组织样本,以检测多种疾病。

  罗氏诊断在申请书中表示,无铅替代品不能提供相同水平的精密度,对分析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病人的安全构成风险。该公司进一步指出,如果申请不成功,含铅焊料再将不能用于现有仪器,化验所可能被迫继续使用旧仪器。罗氏诊断警告,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仪器会变得不可靠,并对患者的安全构成风险。

  一般而言,若上述申请成功,只要符合欧委会对用途的特定规定,香港企业便可以把产品输往欧盟市场。然而,获授的豁免有适用范围及时间的限制。

  新的豁免申请必须在有关物质的特定用途被纳入RoHS指令适用范围前至少18个月提出。申请可以由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或供应链中的任何经营商提出。豁免申请书必须按照RoHS指令附件V撰写。附件V要求申请书应以明确措辞,描述所申请的特定用途,并提供应予豁免的可核实及供参考的理由。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供申请书摘要,是否有可用替代物质的分析,以及废旧电器及电子设备物的再利用、回收和处置等资料。

  欧委会在收到申请书后15天内,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已受理申请。欧委会将即时将该宗申请通知各成员国,并提供申请书副本,以及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补充资料。欧委会负责对申请及其理由作出评估。在作出决定之前,欧委会也会拟备及刊登该宗申请的摘要。

  详情参见: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Business-Alert-EU/New-Applications-Lodged-for-Further-Lead-Exemptions-Under-Rohs-for-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baeu/en/1/1X2ZT68A/1X0A5PCL.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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