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酒类标签法规可借鉴欧盟好经验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国外酒类产品备受青睐,特别是葡萄酒、烈性酒、啤酒等不断涌入国内市场,极大丰富了国内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需求。2010年以来,酒类进口量平均年增速达45%左右,2014年酒类进口量为89.8万吨,2015年更突破增至129.3万吨。

  然而,随着大量国外酒类的进口,一些不合格问题也随之而来,从历年检测结果来看,进口酒类产品安全卫生问题并不突出,95%以上不合格情况属于标签不合格,存在原标签信息不全、标签信息真伪难辨、未标注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如大部分的进口葡萄酒在原标签和瓶身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类型,啤酒未标注原麦汁浓度等;利用标签上原产地、等级、年份、灌装地等信息故意误导欺骗消费者;此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且未在原标签进行标注,导致检验监管存在“大海捞针”的情况,给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把关带来隐患。这些问题与原标签相关,究其原因是由于各国对酒类的标签要求、酿造工艺和添加剂的品种和限量要求千差万别,由此导致标签虚假标注、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问题层出不穷。

  事实上,世界各国都制订了各自的酒类标签法规,以规范和控制进口酒类的质量。欧盟是我国进口酒类的最大来源地区,研究其对酒类标签的管理法规体系,并与我国现有的法规体系进行比较,有助于完善我国进口酒类标签检验监管、促进进口酒类的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欧盟有关食品标签的法规以指令形式发布,不断修订更新,采取两种立法体系,一种是“横向”法规体系,规定各种食品标签共同的内容;一种是“纵向”法规体系,是针对各种特定的食品,如巧克力、牛肉、葡萄酒等食品的标签法规。因此,欧盟酒类标签应同时满足“横向”法规和“纵向”法规中对酒类产品的规定,目前欧盟法规对于酒类的标签分为强制性标注信息和选择性标注信息两种。

  强制性标注信息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特征性配料的种类和数量、净含量、保质期或食用截止日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可豁免)、特殊贮藏条件或使用条件、生产商、包装商或欧盟内销售商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过敏原、转基因、超过1.2%的酒精度、营养标签。

  选择性标注信息则包括葡萄品种、采摘年份、传统术语和区域标识、特定生产工艺表述、地理区域范围和年份酒的年份,欧盟法国也对选择标注信息有详尽规定。其中葡萄采摘年份一般指用于酿酒的85%以上的葡萄的采摘时间;葡萄品种的名称须符合欧盟的相关规定;传统术语和区域是指关于原产地或受保护地理产区的术语和标识;地理区域范围则是指以葡萄生产地区为基础的或大或小的区域描述;年份酒的年份主要是蒸馏酒,规定其酒龄蒸馏之日起存储的时长,如果是不同存储时长的酒液混合的,只能按最短的时长计算其酒龄。此外,欧盟对酒类标签和广告有详尽的规定,规范标签上的声称用语。

  中国的酒类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的相应要求。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于进口酒类标签分为强制性标注与推荐性标注。

  其中强制性标注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原料与辅料、以体积比表示的酒精度、净含量/规格、原产国、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葡萄酒和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可豁免)、贮存条件、辐照和转基因、“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玻璃瓶装的啤酒)、原麦汁浓度(啤酒)、果汁含量(果酒)、以含糖量表示的产品类型(葡萄酒)。

  推荐性表示内容包括生产批号、食用方法、致敏物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比较欧盟和我国的酒类标签技术法规,大多数条款比较一致,部分规定有差异。不同的部分主要表现在生产日期、过敏源、健康警示和营养标签是否强制要求;年份酒的酒龄界定标准;广告和声称用语的管理。

  与我国的酒类标签法规相比,欧盟的法规较为完善、复杂,能够较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食品安全,总的来看,我国酒类标签法规在具体细节上借鉴欧盟标签管理的好经验,完善进口酒类检验监管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完善酒类标签的标准体系。我国的酒类标签体系采用的是“通用标签标准”结合“产品类别的标签标准”,与欧盟的“横向”结合“纵向”的法规体系在结构上是相似的,但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一方面标签的通用标准还不是十分全面,比如在过敏源标识的规定方面,亟待完善;此外,我国的标准修订间隔期较长,导致了标准滞后于层出不穷的标签标注混乱的问题。我国可借鉴欧盟酒类标签法规管理经验,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标准的修订和完善,丰富其管理内容。
  二是进一步满足消费者对酒类标签信息的要求。酒类产品具有鲜明的特点,尽管目前我国酒类标签法规也做出了特殊的规定,但与欧盟相比,仍存在值得借鉴之处。如对于消费者特别关注的葡萄酒的等级、产区、葡萄品种等信息标注的规范、对于“年份酒”的酒龄的标注规范。
  三是规范管理酒类标签及广告中的声称用语。与欧盟对酒类标签及广告的详尽规定相比,我国缺少针对虚假宣传方面的法规,广告和宣传用语不属于食品标签的管理范围,目前我国对于食品标签上的声称用语规范仅涵盖了营养标签方面,对于有关产品的品质、来源以及所有的广告宣传用语均不在标签管理的范围内,导致了食品标签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可借鉴欧盟的管理经验,加强对广告和宣传用语的规范管理。

  标签法规制度作为酒类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世贸组织国民待遇的原则,各国食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也适用于出口到该国的其他国家的商品,一直以来被各国尤其是欧美日等在标准和法规上具有优势的发达国家作为国际贸易设置障碍及保障本国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因此,我国应通过借鉴国外的法规标准,依照我国的国情,完善现有的酒类标签法规,用系统和详实的标签技术法规来规范进口酒类的标注问题。一方面达到监管酒类产品来源和品质的目的,保障其质量安全,维护国内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另一方面可规范国内酒类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国内酒类行业健康发展。同时最大限度掌握其他国家的技术法规,有效避免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技术贸易壁垒。
  (作者单位:深圳检验检疫局福田保税区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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