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提议将全氟辛酸铵(PFOA)加入限制物质清单

  欧盟委员会发布草案,将全氟辛酸铵(PFOA)盐类及其相关物质加入REACH附录17。详情如下:

  不得单独将PFOA投入市场或者用于制造加工。

  针对以下形式,其含有PFOA盐类的浓度不得大于或等于25 ppb;含有PFOA相关化合物的浓度不得大于或等于1000 ppb:

  a) PFOA作为组成成分的其它物质;
  b) 混合物;
  c) 物品,或者任何含PFOA的物品部件。

  若此提案获得通过,则提案将在通过之日的3年后生效。

  豁免:
  法规93/42 / EEC管控范围内的植入式医疗设备;
  有感光涂层的电影胶片、报纸或印刷板;
  在腐刻或平光印刷中的化合物半导体。
  PFOA 是一种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的有毒物质,且在2013年被列入限制物质清单(SVHC)。其广泛运用在含氟聚合物和含氟橡胶类产品中,例如防火海绵和纺织产品的表面活性剂,用以达到防污、防水、防油等作用。

  详情参见:
  http://agc-cert.com/newsshow.php?cid=93&id=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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