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欧盟委员会通知WTO(通报号G/TBT/N/EU/436)将修订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的附件II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清单,新增3种禁用致敏香料。
根据(EC) No 1223/2009修订草案,拟新增的3种禁用物质如下:
编号
化学品名称
CAS号
EC号
1380
3-(4-羟基-4-甲基戊基)-3-环己烯-1-甲醛
51414-25-6/
31906-04-4/
257-187-9/
250-863-4/
1381
2,6-二羟基-4-甲基苯甲醛
526-37-4
-
1382
氯化苔黑醛
57074-21-2
-
该法规修订案预计于2017年3月中旬被采纳,并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开始生效。相关禁用要求自该法规生效两年后正式实施,届时含有1种或1种以上欧盟化妆品法规禁用物质的化妆品不得投放市场,而已经投放市场的符合现行法规要求的产品可继续销售至法规生效后四年,过渡期截止后,所有含有禁用物质的产品必须全部从市场上撤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