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提醒:欧盟拟修订化妆品法规 3月份生效

  2月16日,记者从厦门海沧检验检疫局获悉,近日,欧盟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2017/237,拟修订化妆品法规(EU)No 1223/2009附录III,修订内容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20日后开始生效。其中,条目8c和9b增加及条目9a变更内容如下:

  化学名称/INN
  产品名称,身体部位
  其他
  乙醇、2,2′-[(2-硝基-1,4-亚苯基)二亚胺]双-(9CI)
  (a)氧化染发剂产品的染发物质
  在氧化条件下混合使用最大浓度不得超过10%(2017年9月3日起) -禁止与亚硝基制剂同时使用; -亚硝胺成分最高含量:50 μg/kg; -在无亚硝酸的容器中保存。
  (b)非氧化染发剂产品的染发物质
  1.5%(2017年9月3日起)
  1-甲基-2,6-双-(2-羟乙基胺)-苯
  氧化染发剂产品的染发物质
  4-二苯胺、2 -甲基-2,5-硫酸二氨基甲苯
  (a)氧化染发剂产品的染发物质
  氧化条件下混合使用于头发或睫毛其最大浓度严禁超过2.0%(以自由基计)或3.6%(以硫酸盐计)。
  (b)睫毛着色类产品

  检验检疫提醒各有关出口欧盟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了解欧盟化妆品法规最新修订内容,并提前做好准备,做到按规生产。同时,企业也可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有关技术法规的详细内容,避免因对欧盟新修订的化妆品法规认识不全而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管根荣 黄琳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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