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出指引解答关于玩具、儿童护理用品及纺织品的化学品限制问题

  2017年6月7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宣布,联同欧洲委员会就《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列明的限制,以问答形式提供新指引。

  订立限制措施的目的是保护人体健康及环境,免因接触化学品而蒙受无法接受的风险。限制适用于独立存在,以及存在于混合物或物品中的物质,包括毋须注册的物质。香港商家必须留意,该等限制同时适用于欧盟制造及入口的货物。

  指引以问答形式刊登,旨在协助相关行业(例如出口货物到欧盟的香港制造业),同时亦有助执法部门在所有成员国实施相关限制条文。

  根据问答内容,附件XVII多条项目(第5、31、43、50、51及52项)均与玩具有关。不过,《REACH法规》并无界定「玩具」的意思。根据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第2009/48/EC号指令),玩具的定义是「设计或拟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产品(无论是否专门供其使用)」。《指令》已在附件I提供详细清单,列明甚么产品不属于玩具范畴(例如民俗类娃娃及装饰用娃娃,或是超过500块的拼图)。另外,一些明确列为不属于玩具范畴的产品包括装有内燃机的玩具车、玩具蒸汽机、投射器和弹射器。

  整体而言,《玩具安全指令》对玩具的定义,应用以厘定《REACH法规》所指的玩具,以便实施附件XVII列出的限制。一般来说,《指令》订明不属于玩具范畴的物品,在《REACH法规》的相关限制中亦不应被视为玩具。

  「儿童护理用品」是指任何有助儿童睡眠、放松、保持卫生,以及喂哺儿童或让儿童吸吮的产品。这个定义亦在《REACH法规》附件XVII第51及52项出现,厘定「儿童护理用品」应指的范畴。

  「首次投放到市场」是另一组和限制措施有关,同时又往往令关注《REACH法规》的公司感到困扰的重要字眼。根据《REACH法规》第3(12)条,「投放到市场」是指供应或提供予第三方,不论是收取款项或是免费;而入口亦被视作投放到市场。「首次」投放到市场把限制范围收窄至向欧盟市场供应或提供物质、混合物或物品的首名自然人或法人。把物质投放到欧盟市场的首名人士,可以是欧盟制造商,或是有关物质、混合物或物品的入口商。

  对香港商家而言,另一条重要问题是「《REACH法规》哪条限制与纺织及皮革物品有关?」 根据2017年6月更新的问答文件,在附件XVII的限制清单中,多条项目都和物品有关,例如第50至52、61及63项。即使这些项目没有具体提及,亦有机会涉及纺织及皮革物品。在附件XVII的限制清单中,以下项目特别和纺织物有关:

  第4项 ((2,3二溴丙磷酸酯)磷酸盐,CAS编号126-72-7);
  第7项(三(氮环丙基)膦化氧,CAS编号545-55-1;EC编号208-892-5);及
  第8项(多溴联苯(PBB),CAS编号59536-65-1)。
  这些项目述明,以上物质「不得用于拟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例如成衣、内衣及织物制品。」
  另外,在附件XVII的限制清单中,以下项目对与纺织及/或皮革物品有关的物质实施限制:
  第18项:对浸渍重型工业纺织品及制作纺织品的纱线时使用的汞化合物实施限制;
  第20项(第6段):对拟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内的二辛基锡化合物实施限制;
  第23项(第6段):对纺织品及服装内的镉及其化合物实施限制;
  第43项:对可能直接及长期接触人体皮肤或口腔的纺织及皮革物品内的偶氮着色剂及偶氮染料实施限制(此项提供例示清单);
  第46项(第3段):对纺织及皮革加工过程的壬基苯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实施限制(个别情况例外);
  第46a项:对合理预期在正常产品周期中将用水清洗的纺织品内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实施限制;及
  第47项(第5至7段):对会接触皮肤的皮革物品内的六价铬化合物实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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