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起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应适用RoHS指令

  RoHS指令(2011/65/EU)对有害物质使用限制规定自2013年1月3日起已适用于某些类别的电气和电子产品。工业监控设备的过渡期将于2017年7月22日结束,此限制指令将适用于投放市场的该类型产品。

  RoHS指令2011/65/EU限制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EEE)中某些有害物质的使用。

  RoHS指令覆盖的EEE类型:
  1.大型家用电器
  2.小型家用电器
  3.信息技术及电讯设备
  4.用户设备
  5.照明设备
  6.电动工具
  7.玩具、娱乐和运动设备
  8.医疗设备
  9.监测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测和控制设备
  10.自动分发设备
  11.不被以上类别涵盖的其它电子电气设备

  限制要求最初针对第1~7和第10类EEE。RoHS取代指令(RoHS 2,20011/65/EU)针对其余类型的电子电气设备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这些其余的电子电气设备也需要满足限制要求。因此,2014年此限制指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医疗器械及监控设备(不包括工业用途),2016年起适用范围包括了投放市场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适用范围扩展至工业用监控设备
  2017年7月22日起,RoHS指令将适用于工业监测和控制设备,包括相关维修、使用、升级功能或能力用到的电缆及配件。
  除以上列出的物质外,指令的附件Ⅱ还包含4种邻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和DIBP),在其中一些类别的电子电气设备中,将于2019年7月22日起限制使用这四种物质,在其余类别的电子电气设备中,将于2021年7月22日起限制使用这四种物质。

  排除与豁免
  值得一提的是,限制要求豁免了一些应用,并且这些豁免将会在指令给定的时间点到期,除非行业申请豁免延长并得到欧盟委员会批准。
  另外,某些类型的电子电气设备被排除在RoHS指令的适用范围外,例如交通工具、用于专业用途的有机载马达、大型固定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专门设计为另外一台不属于本指令范围设备部件的装置。详尽的清单可在指令的附件Ⅲ和Ⅳ中找到。

  CE 标志
  该指令对适用范围内的电子电气设备的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实施强制性义务。CE标志的相关也适用。其中,制造商设计和生产电子电气设备必须符合RoHS指令的要求,并制定所需技术文件和EU符合性声明。他们应当实施生产过程管控和进行检查以保证产品合规性,并加贴CE标志。
  需注意制造商义务适用于进口商和经销商,尤其当其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市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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