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将于2020年11月1日实施REACH法规附录XVII第72项关于纺织及鞋类产品的CMR限制物质清单

  2018年10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 2018/1513,对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中被归类为致癌、致基因突变、致生殖毒性(CMR)1A类和1B类中涉及服装及相关配饰、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和鞋类产品的限制物质清单作出规定。根据法规,这些物质将会增加到附录XVII第72条, 同时会新增附件12,该条例将会在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修正案的要点:
  
  范围
  
  受限制的化学物质适用于以下供消费者使用的产品:
  
  服装或相关配饰;
  
  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与人体皮肤接触程度与衣物类似的衣物以外的纺织品(不包括“一次性纺织品”,即设计仅用于单次使用或在有限时间内使用,且不打算在后续使用时,用于相同或类似目的);
  
  鞋类。
  
  然而,这些限制物质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仅由天然皮革,毛皮或皮革制成的服装,相关配件及鞋类,或服装、相关配件及鞋类部件;
  
  非纺织紧固件和非纺织装饰附件;
  
  二手的服装、相关配件,及除服装和鞋类以外的纺织品;
  
  用于室内使用的地毯和长条地毯,能覆盖全部地板的地毯及纺织品地板覆盖物;
  
  (EU) 2016/425管控范围内的个人防护服,相关配件,除服装或鞋类以外的纺织品;
  
  (EU) 2017/745管控范围内被归类为医疗器械的服装、相关附件,除服装或鞋类以外的纺织品。
  
  限制物质
  
  REACH法规附录12列出的受限物质,其限制浓度(以均质材料浓度计)列出如下:
  
  物质名称CAS号限值以质量计(以均质材料浓度计)
  
  镉及其化合物(列在附录XVII中第28,29,30项限制,附录1-6)-< 1 mg/kg(以可萃取镉计)
  
  六价铬化合物(列在附录XVII中第28,29,30项限制,附录1-6)-< 1 mg/kg(以可萃取六价铬计)
  
  砷化合物(列在附录XVII中第28,29,30项限制,附录1-6)-< 1 mg/kg(以可萃取砷计)
  
  铅及其化合物(列在附录XVII中第28,29,30项限制,附录1-6)-< 1 mg/kg(以可萃取铅计)
  
  苯71-43-2< 5 mg/kg
  
  苯并[a]蒽56-55-3< 1 mg/kg
  
  苯并[b]荧蒽205-99-2< 1 mg/kg
  
  苯并[a] 芘;苯并[def]屈50-32-8< 1 mg/kg
  
  苯并[e] 芘192-97-2< 1 mg/kg
  
  苯并[j]荧蒽205-82-3< 1 mg/kg
  
  苯并[k]荧蒽207-08-9< 1 mg/kg
  
  屈218-01-9< 1 mg/kg
  
  二苯并[a,h]蒽53-70-3< 1 mg/kg
  
  4,α,α,α-四氯甲苯;对氯三氯甲苯5216-25-1< 1 mg/kg
  
  α,α,α-三氯甲苯;三氯化苄98-07-7< 1 mg/kg
  
  α-氯甲苯;苄基氯100-44-7< 1 mg/kg
  
  甲醛50-00-0< 75 mg/kg(作为过渡,在2020年11月1日和2023年11月1日期间,夹克,大衣和室内装饰品中甲醛的限制浓度为300mg/kg;但从2023年11月2日起,这些产品的限制浓度应遵照75mg/kg。)
  
  邻苯二甲酸二C6-8支链烷基酯(富C7)71888-89-6
  
  < 1000 mg/kg (单独或与其他在本条款或者附件XVII中其他条款中被法规(EC)No 1272/2008的附录VI第3部分分类为致癌、生殖细胞致突变或生殖毒性1A或1B的邻苯二甲酸盐一起)
  
  邻苯二甲酸二甲氧乙酯117-82-8
  
  邻苯二甲酸二异戊酯605-50-5
  
  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P)131-18-0
  
  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nHP)84-75-3
  
  N-甲基吡咯烷酮;1-甲基-2-吡咯烷酮(NMP)872-50-4< 3000 mg/kg
  
  N,N-二甲基乙酰胺(DMAC)127-19-5< 3000 mg/kg
  
  N,N-二甲基甲酰胺(DMF)68-12-2< 3000 mg/kg
  
  分散蓝12475-45-8< 50 mg/kg
  
  碱性红9569-61-9< 50 mg/kg
  
  碱性紫 3含≥ 0.1 %的米希勒酮(EC号202-027-5)548-62-9< 50 mg/kg
  
  4-氯-邻甲苯胺盐酸酯3165-93-3< 30 mg/kg
  
  2-萘铵醋酸盐553-00-4< 30 mg/kg
  
  2,4-二氨基苯甲醚硫酸盐39156-41-7< 30 mg/kg
  
  2,4,5-三甲基苯胺盐酸盐21436-97-5< 30 mg/kg
  
  喹啉91-22-5< 50 mg/kg
  
  备注:上述要求不影响REACH法规附录XVII或其他应用于欧盟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任何更严格的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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