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修订关于旋毛虫控制的实施条例

  2020年10月14日,欧盟发布了(EU) 2020/1478委员会实施条例,以修订(EU)2015/1375实施条例中与旋毛虫控制有关的取样、检测参考方法和进口条件等内容。(EU)2015/1375实施条例修订如下:
  
  (1)在第2条中,删除第3款第2项;
  
  (2)在第3条中,加入以下第5款:
  
  “5.删减第2条第3款,并经主管当局批准:
  
  (a)胴体可在附属于或独立于屠宰场的切割厂进行切割,前提是:
  
  (ⅰ)该程序由主管当局批准;
  
  (ⅱ)一个胴体或其部分只能在一个切割厂中完成;
  
  (ⅲ)切割厂位于成员国境内;
  
  (ⅳ)若检测结果为阳性,则宣布所有部分均不适合人类食用;
  
  (b)家猪胴体可在同一场所或附属于屠宰场的切割厂切成多个部分,前提是:
  
  (ⅰ)该程序由主管当局批准;
  
  (ⅱ)生产特定产品必须进行热切割;
  
  (ⅲ)若检测结果为阳性,则宣布所有部分均不适合人类食用;”
  
  (3)第4条修订如下:
  
  (a)第1款第1项改为:
  
  “在旋毛虫检查结果为阴性之前,第2条所指胴体或其部分(第3条第5款所述内容除外)不得离开所在场所。”;
  
  (b)第3款改为:
  
  “3.屠宰场制定相应程序以确保在旋毛虫检查结果呈阴性之前,所有被检查的胴体均不会离开该场所,而该程序已得到主管当局的正式批准或适用第3条第5款所述减免条款,则可提前使用条例(EU) 2017/625第18条第4款规定的健康标志。”;
  
  (4)第13条第2款修订如下:
  
  “2. 只有附件七所列第三国在向委员会通报减免条款的适用情形后,才可适用第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减免条款”;
  
  (5)删除第14条;
  
  (6)附件一第一章改为:
  
  “第一章 检测参考方法
  
  旋毛虫样品检测的参考方法为ISO 18743:2015。”;
  
  (7)增加附件七:
  
  “附件七 适用第13条第2款所述减免条款的第三国”。
  
  本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20天起生效。但第(4)、(5)和(7)款自2021年4月21日起适用。
  
  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20.338.01.0007.01.ENG&toc=OJ:L:2020:338: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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