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和新加坡完成数字贸易协定相关谈判

  2024年7月25日,欧盟和新加坡完成《数字贸易协定》(以下简称DTA)相关谈判,将在各自内部程序结束后正式签署。这是继7月1日《欧盟-日本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的协议》生效后欧盟在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方面的又一动作。欧盟官方称,这是欧盟与亚洲国家的首个数字贸易协定,表明了其在引领数字贸易和数据跨境流动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方面的决心。

  DTA是对2019年《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补充,旨在增强双方在数字贸易方面的联系。DTA包含一系列约束性规则,将提升双方在数字贸易方面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消除不合理规则障碍、增强消费者信任。2023年,欧盟与新加坡正式建立了“数字伙伴关系”,并发布了标志性成果“数字贸易原则”(DigitalTradePrinciple)。该原则提出了与数据治理相关的“可信数据自由流动”(DataFreeFlowwithTrust)及“开放政府数据”两项关键主张,虽然不具备强制力,但构成了其后DTA的基本框架。前者意味着欧盟和新加坡同意“在实现高水平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的基础之上,实现数据可信跨境自由流动”,后者强调在国内法并未禁止的前提下实现政府数据开放。

  “数字贸易原则”主要从消费者保护和商业促进两个维度实现“可信”。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一是强调线上与线下消费者保护的同等重要性,二是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禁止向其发送任何商业性电子邮件,三是为消费者提供更广泛的网络保护措施。在商业促进方面,一是承诺以清晰透明的方式管理互联网连接,二是在网络安全方面开展合作,三是禁止将强迫转让源代码或ICT产品作为进口、分发或销售此类商品的条件。此外,数字贸易原则还要求双方在保护中小微企业(MSMEs)方面展开合作,确保数字市场“开放、自由竞争、透明、公平,且不存在不合理的国际贸易和投资壁垒”。

  DTA进一步细化数字贸易原则的相关内容,将为欧盟和新加坡之间的数字贸易规则提供明确性和法律确定性。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DTA延续了“可信数据流动”的提法,明确双方不得强制要求数据存储或处理本地化,或完全禁止在第三方存储或处理数据,也不得强制要求使用一方获得认证或许可的网络设备,或以使用一方网络设施或数据本地化为前提开展数据跨境活动。在个人数据及隐私保护方面,一是双方均应认可个人数据及隐私保护是一项基本权利,高水准的权利保护将有利于增进双方信任、促进数字贸易发展;二是各方可采取并维持其认为适当的保障措施实现对个人数据及隐私的保护,包括个人数据传输规则的适用,协定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对各自采取的保障措施产生不利影响,且双方均应告知对方已采取的保障措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DTA明确提出应当为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是严格禁止商业欺诈和欺骗性行为;二是要求商品或服务提供商遵守诚信和商业惯例;三是要求商品或服务提供商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身份、联系方式及有关其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四是保障消费者救济权;五是在正常及合理使用的范围内确保商品的安全性。在网络连接方面,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应在非歧视、合理、透明和适度的网络管理模式下,使用户能够访问和传播信息内容,使用及提供自己选择的应用或服务;在不损害其他网络设备的前提下,用户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网络设备。在政府数据开放方面,一是双方均认可政府数据开放在刺激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创新和保障市场竞争等方面的作用;二是双方应努力开展合作,扩大可获取或使用政府数据的路径,增加和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三是对数据开放的具体形式做出要求,如应避免可能具有歧视性的使用条件等。

  总的来说,DTA反映出欧盟对亚太地区的特别关注。除新加坡外,欧盟还正在开展与韩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协定谈判,同时也已经通过了与日本的数据跨境流动协议。欧盟在声明中明确提到,DTA是其“成为全球数字贸易领域标准制定者所迈出的重要一步”,也预示欧盟未来可能与更多国家通过双边协议的形式输出其数据跨境、数据治理等基本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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