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2024年10月正式将全氟己酸(PFHx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列入REACH法规下附件十七的限制清单。(*PFHxA相关物质是根据其分子结构,被认为具有降解或转化为PFHxA潜力的物质)
图片来源:欧盟官方网站
一、涉及物质
(一)全氟己酸(PFHx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
其中,全氟己酸(PFHxA)包括:
1、具有化学式为C5F11-的线性或支链全氟戊基,作为结构元素之一直接与另一个碳原子相连;
2、具有化学式为C6F13-的线性或支链全氟己基。
(二)下列物质不在此范围内:
1、C6F14;
2、C6F13-C(=O)OH,C6F13-C(=O)O-X’或C6F13-CF2-X’(其中X’=任何基团,包括盐);
3、任何具有全氟烷基C6F13-直接与非末端碳原子上的氧原子相连结构的物质;
4、全氟烷基C6F13-直接与硫原子连接的物质。
二、限制条款
下表是限制条款中涉及到的产品类型,阈值要求和生效日期。
在相应的生效日期后,若以上产品中的PFHx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含量超过阈值,则不可以投放到欧盟市场或在欧盟境内使用。
三、豁免情形
(一)表格中第一类和第二类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旨在保护用户免受欧盟个人防护装备法规(EU)2016/425附件I中风险类别III、第(a)、(c)至(f)、(h)和(l)范围内风险的个人防护设备;
2、属于欧盟医疗器械法规(EU)2017/745范围内的设备;
3、属于欧盟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EU)2017/746范围内的设备;
4、建筑用纺织品。
(二)表格中第一类不适用于2026年10月10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物品和混合物;
(三)表格中第二类不适用于2027年10月10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四、PFAS物质禁限用情况
此前,十三氟辛基硅三醇及其单/双/三-O-(烷基)取代衍生物(TDFAs)、C9-C14线型和/或支链全氟羧酸(C9-14PFCAs)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被正式列入REACH法规下的限制清单。
因此,加上PFHx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目前已有三类PFAS物质被正式列入REACH法规下的限制清单。
但欧盟各成员国对PFAS的限制措施并非止步于此,他们正在寻求覆盖面更广、更有效的方法,以从源头充分控制PFAS这一如此庞大和复杂的物质。
目前,欧盟已有五国提出全面限制PFAS生产、投放、使用提案,涉及到上万种PFAS物质,预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PFAS物质被列入到限制清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