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类产品出口欧洲市场需要满足的TOYS指令要求简介

欧盟更新电动玩具协调标准

  根据2015年6月12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的信息,EN 62115的更新版A12已被采用作为符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特殊安全要求的协调标准,旧版本过渡期至2017年6月3日。该修订中最大的变化在于新增了对产品产生的电磁场对人体辐射的评估(EMF)。

  ——条款7.5修改强调当条款7.4下要求的标识和使用说明只在包装上显示时,则必须在包装上显示该包装含有重要信息须保留的说明。

  ——条款9.8.2 通过将低功率点连接到电源电极来使低功率电路短路。如果短路发生危险情况,则应解除短路,对相应的低功率电路实施a) 到f) 的测试。

  ——增加了附录Annex ZC(Toys generating Electromagnetic Fields ,EMF),该附录要求如果玩具满足以下条件时不需要进行测试可视为符合本项要求否则需要按照EN 62233:2008的要求进行EMF评估:玩具不含有马达、电感、IC或只含有无源电子元件; 玩具的工作电流小于等于3A(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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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玩具安全指令化学品要求已于2013年7月20日生效

  美国玩具行业协会(TIA)近日提醒欲在欧洲范围内销售玩具的制造商、进口商和零售商,根据修订版欧洲玩具安全指令(European Toy Safety Directive,TSD)制定的新的化学品要求已于2013年7月20日生效。

  TSD 2009/48/EC要求企业在将玩具投放市场前对其进行评定并执行一项安全评估,如分析玩具存在的潜在化学品和非化学品(物理、机械、电气、可燃性、卫生和放射性)风险,以及评估这类风险的潜在暴露情况。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近日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OJEU)上公布的三项化学品标准也必须遵守从2013年7月20日起生效的欧洲玩具安全指令,这三项标准分别为:

  EN71-第三部分-某些物质的迁移(修订)

  注意:该版本将规管重金属元素从目前的8个增加到19个。
  EN 71-第五部分-化学玩具(套装),试验套装除外(修订)
  EN 71-第十二部分- N-亚硝胺和亚硝基胺物质(新标准)

  注意:EN 71-12只涵盖三岁以下儿童或用于放入口中的玩具;在德国,可能被放入口中的含有N-亚硝胺和亚硝基胺物质的玩具有额外的法规。在德国销售的玩具必须符合这些额外要求。(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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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实施严格限制前欧盟公布玩具安全标准最新清单

  2013年6月29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根据第2009/48/EC号玩具安全指令制订的最新欧洲玩具安全协调标准清单。这份清单包含香港玩具制造商应熟习的全新标准,其中一些更严格的化学品限制定于2013年7月20日生效,时间十分紧迫。

  玩具安全指令只制订关于玩具的基本安全规定,包括有关物理及机械特性、可燃性、化学特性、电气特性和卫生等方面的特定安全规定。

  进一步和更具体的技术细节由欧洲标准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CENELEC)以协调标准的方式制订。

  协调标准的参考编号及名称均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香港玩具生产商和进口商符合这些标准,就视为符合指令的要求。只要准确地遵循及应用这些标准,涉及的玩具就可在欧盟各地发售,不受阻碍。

  为追上科技发展,欧洲委员会授权CEN或CENELEC在有需要时制订新的标准。
  2013年6月29日的《官方公报》刊出根据第2009/48/EC号指令制订的新标准名称及参考编号清单(即过去没有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的标准):
  EN 71-3:2013玩具安全-第三部分:若干类元素的迁移
  EN 71-5:2013玩具安全-第五部分:实验套装以外的化学玩具(套件)
  EN 71-12:2013玩具安全-第十二部分:N-亚硝胺和N-亚硝基胺物质
  EN 62115:2005/ A11:2012/AC:2013(涉及电动玩具安全)

  根据第2009/48/EC号指令制订的欧洲协调标准完整清单(包括上述标准和《官方公报》过往曾刊出其名称的标准),可在以下网址的官方公报通告中查阅: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13:0187:
  0010:0011:EN:PDF

  至于上面列出的新标准,其中3项与玩具所含的化学品有关。《EN 71-3:2013:若干类元素的迁移》是新的欧洲标准,订明铝、锑、砷、钡、硼、镉、三价铬、六价铬、钴、铜、铅、锰、汞、镍、硒、锶、锡、有机锡和锌从玩具材料及玩具部件中迁移的规定和测试方法。该标准跟以前的版本有很大的不同,详见其附件A。
  EN 71-5:2013订明实验套装以外的化学玩具所用的物质及材料的规定和测试方法。这些物质和混合物是:
  根据适用于危险物质和危险混合物的欧盟法例列为危险者;
  若过量可能会损害使用玩具的儿童健康,而又未被欧盟法例列为危险的物质和混合物;
  化学玩具带有的其他化学物质和混合物。
  EN 71-12:2013订明N-亚硝胺和N-亚硝基胺物质的规定和测试方法:
  由合成橡胶制造,并拟由36个月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和玩具部件(气球和牙胶就是合成橡胶制玩具的例子);
  由合成橡胶制造,并拟放入口中的玩具和玩具部件;
  由36个月以下的儿童使用的手指画颜料。

  上述最后一个新的标准名称和参考编号与电气安全有关,涉及的玩具至少有一项功能需使用电力。纳入该标准范围内的玩具例子有积木套装、实验玩具套装、功能玩具(具有成人用设备或装置的类似功能)和视频玩具(具有屏幕及操纵杆或键盘等操控工具的玩具;额定电压在24伏以上的单独屏幕并不视为玩具的一部分)。使用电力作辅助功能的玩具也纳入该标准范围内(内部有灯泡的洋娃娃房屋就是这种玩具的一例)。

  香港玩具制造商应仔细研究上述标准的技术规定(以及与其玩具贸易有关的其他标准),确保符合相应的限制和规定。有关标准可从CEN/CENELEC的成员国机构取得(并非免费)。这些机构的联络资料可参阅以下网址:
  www.cen.eu/cen/Members/Pages/default.aspx
  www.cenelec.eu/dyn/www/f?p=WEB:5:2674496228372243
  向欧盟出口产品的香港玩具业界应明白,第2009/48/EC号指令主要集中于移除玩具所含的有害物质,特别是可放入儿童口中,或含有可能在无意中被儿童摄入的元素的玩具。其他主要方面则是电动或机械性安全,以及防燃等。

  此外,香港生产商若有意在欧洲地区销售玩具(即纳入指令范围内的任何玩具),必须在标签上附有CE标记,显示符合适用的规定。玩具在投放市场前,即玩具在欧盟市场内任何地方首次供货前,必须附有CE标记。

  香港玩具商可在以下网址查阅由欧洲委员会公布的有关第2009/48/EC号指令的解释性指引文件:
  http://ec.europa.eu/enterprise/sectors/toys/files/tsd-guidance/tsd_rev_1-6_explanatory_guidance_document_en.pdf

  更多详情: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E6%AC%A7%E7%9B%9F%E5%95%86%E6%83%85%E5%BF%AB%E8%AE%AF/%E5%8C%96%E5%AD%A6%E5%93%81%E5%AE%9E%E6%96%BD%E4%B8%A5%E6%A0%BC%E9%99%90%E5%88%B6%E5%89%8D%E6%AC%A7%E7%9B%9F%E5%85%AC%E5%B8%83%E7%8E%A9%E5%85%B7%E5%AE%89%E5%85%A8%E6%A0%87%E5%87%86%E6%9C%80%E6%96%B0%E6%B8%85%E5%8D%95/baeu/sc/1/1X2ZT68A/1X09U2XX.htm#sthash.tHDGVMBH.dp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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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标准委员会公布EN 71-1:2014行政修订

  欧洲标准委员会(CEN)于2014年11月23日制定了EN 71-1:2014“物理和机械性能”修订版。该标准将于2015年5月31日由国家标准组织正式公布和实施。

  该修订版包含了一处比较细微的改变,包括含有文本“不超过6毫米”的两处:EN 71-1条款5.4和条款8.39。该变化的全部细节如下(新的文本已加粗标记):

  5.4玩具中的绳索、链和电线(见A.29)

  e)在8.39(自回缩绳索)规定的测试条件下,玩具上的自回缩机构对伸缩的回缩力不应使得绳索发生长度超过6毫米的伸缩。

  8.39自回缩绳索(见5.4e)

  调整玩具位置,使细绳悬空垂直于玩具下方,并且使得反冲机构的力量不会损伤。

  在绳索的自由末端附加(1±0.1)公斤的重量。确定在以下情况下,反冲机构是否会发生长度超过6毫米的伸缩而举起这些重量:

  由于行政理由公布。最小变化需要修订,原因是CEN规则要求在三次修正案后进行新修订。此前的EN 71-1在修订版公布前修订了14次。为了确保其他正在进行的工作的连续性,决定公布一个不具争议性的最小变化以遵守CEN规则。

  另外,请注意到该公布日期还未统一(与玩具指令不符)。协调工作将由欧盟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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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014年将对玩具施行新安全标准

  2013年10月31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根据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制订的最新欧洲玩具安全协调标准清单,当中提及一项新标准:EN 71-1:2011+A2:2013:玩具安全--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特性。

  玩具安全指令只订立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有关物理和机械特性、可燃性、化学特性、电气特性和卫生等方面的特定安全要求。进一步和更具体的技术细节,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以协调标准的方式制订。为适应科技进步,欧洲委员会授权CEN或CENELEC在有需要时制订新的标准。

  协调标准的参考编号及名称均会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玩具生产商和进口商的产品若符合协调标准,就视为符合玩具安全指令的规定。只要准确地遵循及应用这些标准,涉及的玩具就可在欧盟各地销售,不受阻碍。

  EN71-1订明有关玩具机械和物理特性的要求及测试方法。这项欧洲标准适用于儿童玩具,玩具是指为14岁以下儿童而设计,或供其玩耍用的产品或物品,无论是否专门为其设计或供其使用。该标准涉及新玩具在可预见及正常使用期限内的安全性,以及玩具在以预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应顾及儿童的行为。

  该标准包括供36个月以下儿童、18个月以下幼儿,以及不能独立坐起来的婴儿所使用玩具的具体要求。

  欧洲标准还订明了包装、标记和标签的具体要求,不包括乐器、运动器材或类似产品,但包括模仿这些产品的玩具。欧洲标准并不适用于以下玩具:供公众使用的游乐场设备;供公众使用的自动游戏机,无论是否需要投币;装配有内燃机的玩具车;玩具蒸汽机;吊索和弹弓。

  新标准是包含了修订声学要求及测试方法的「修订二」的整合版本。新标准对声学要求作出修改,把发声玩具分为三个类别。

  第一类包括:每次启动后,发声周期通常在30秒以上的玩具;每次启动后,发声周期通常在30秒以上而且贴近耳朵的玩具;使用耳机或耳塞的玩具;发声时间通常占玩耍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他发声玩具。

  第二类包括:每次启动后,发声周期通常在30秒以下,但在5秒以上的玩具;摇铃及挤压玩具;模仿乐器的吹奏玩具。

  第三类包括:每次启动后,发声周期通常少于5秒的玩具;火药帽玩具;哨子等吹奏玩具。

  旧标准EN 71-1:2011将被新标准EN 71-1:2011+A2:2013取代。欧盟《官方公报》订明,符合旧标准的玩具将于2014年9月30日起不再视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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