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EACH法规拟增加十溴联苯醚的限制条款

  近日,欧盟向WTO提交G/TBT/N/EU/375号通报,拟增加REACH法规附件XVII对十溴联苯醚(decaBDE)的限制条款,规定混合物或物品中的十溴联苯醚的含量不得大于或等于0.1%。

  十溴联苯醚作为添加剂和阻燃剂被广泛应用于多种领域中,尤其是塑料制品和纺织品,其他常见用途包括粘合剂、密封剂、涂料和油墨。因其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即使在停止排放之后,十溴联苯醚仍然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此外,其低溴转化物具有神经毒性,长期暴露会影响包括人类在内的哺乳动物的神经系统。

  2012年11月29日,因其符合欧盟REACH法规定义的PBT(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以及vPvB(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十溴联苯醚被列入了高关注物质清单(SVHC)。随后在次年5月2日,由挪威提议,十溴联苯醚被纳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的附件A(消除)中。

  2014年8月4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和挪威共同向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和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SEAC)提交了卷宗,认为有必要在欧盟范围之内限制十溴联苯醚的使用,并提出了18个月的过渡期,以期利益相关者履行相应的义务。此外,卷宗认为该限制规定不适用于民航部门。

  随后RAC和SEAC分别就此提案发表了观点并于2015年9月28日提交给了欧盟委员会。基于这些观点,欧盟委员会认为基于环境危害和人体健康考虑,在欧盟范围内限制十溴联苯醚的使用是合理的。同时符合欧盟指令2007/46/EC规定范围的机动车以及符合(EU) No 167/2013法规规定的农业和林业车辆、欧盟指令2006/42/EC规定的机械、欧盟指令2011/65/EC规定的电子电器产品都应在豁免范围之内。

  该限制条款预计在今年下半年通过,欧盟官报发布20天之后即可生效。宁波地区是塑料制品和纺织品等消费品出口的重要基地,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做好法规跟踪并结合法规对自身产品进行审核,必要时送第三方机构检测,注重源头控制,实现产品顺利出口。(周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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