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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灯具欧盟标准EN 60598 2018更新

  在2017年10月,欧盟最新公报表决通过了灯具标准EN 60598-1:2015,不久将会结束过渡期并强制执行,最新版标准较之前的EN 60598-1:2008做了较多的技术修订,包含重要的技术变更,如:

  1、对LED灯具在构造方法上给出了新的要求
  2、对光生物安全要求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电路间的绝缘给出了更加精确的要求等等

  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将光生物安全首次纳入到强制性标准要求之内。新标准规定,如果使用了包括LED、金属卤化物灯和一些特殊的卤钨灯等不能免除视网膜危害评估的光源的灯具,应根据IEC/TR62778:2012《光源和灯具的光生物安全蓝光伤害评估应用》进行评估,且不宜使用蓝光危害组别大于RG2的光源。

  另据了解,此次欧盟率先将光生物安全提高到了强制性标准的高度,预计其他国家和地区也会逐步效仿加以实施。而此次欧盟标准换版,将大大增加企业的生产、检测成本;一旦因为产品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被欧盟市场抽查并通报,将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欧盟被列入黑名单。

  CENELEC中央秘书已于2018-02-23发布了EN 60598-1:2015/A1:2018的标准;该更新标准正式发布执行日期为2018-08-23,全面取代执行日期为2021-02-23,这就意味着从2021-02-23所有使用该版本标准的检测证书将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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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发布EN 71-7“指画颜料”修订案2

  CEN发布指画颜料标准EN 71-7:2014 + A2:2018。 最迟将在2018年8月撤销有矛盾的国家标准。

  CEN发布指甲油标准EN 71-7:2014 + A2:2018。 最迟将在2018年8月撤销有矛盾的国家标准。
  2018年1月,CEN发布了“指画颜料”新玩具安全标准:EN 71-7:2014 + A1:2017。在选择指画颜料着色剂时,为推测标准一致性进行的制度协调发生了延迟,归因于为确保充分考虑了化妆品法律和法规(EC) 1223/2009 ,对标准(附件A)中“具体要求”进行了修改。
  2018年2月,CEN发布了EN 71-7:2014 + A2:2018,即“指画颜料”的新玩具安全标准。 新标准于2017年8月获得CEN批准,其中包括了2018年1月批准的修订案2。
  EN 71-7:2014 + A2:2018现已在某些以商业为基础的国家标准组织中生效,比如,丹麦标准基金会(丹麦标准)和爱沙尼亚标准化中心(Eesti Standardikeskus,EVS)等。
  根据EN 71-7:2014 + A2:2018,该标准将在2018年8月之前被列为国家标准,有矛盾的国家标准将在该日期前撤消。该标准预计将与指令2009/48 / EC协调统一,即所谓的玩具安全指令(TSD)。该指令得到了欧盟委员会(EC)和欧盟官方公报(OJEU)的认可。
  与A1:2017相比,A2:2018的一个主要变化是在标准(附件A)的“具体要求”下增加了一个全新的句子。详见表1。

  EN 71-7:2014+A2:2018 “指画颜料 – 要求及检测方式”
  节选
  重点
  附件A “具体要求”
  增加的条文
  特定限制条件,比如,在法规(EC)No 1223/2009中提及到的个别着色剂,可能意味着不适合添加在指画颜料中。
  表1:EN 71-7:2014+A2:2018中的主要改变。

  下一步:
  建议利益相关方遵守欧洲玩具安全指令(TSD)的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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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开始统一包装油墨标准

  多年来,欧洲对油墨和其他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相对脱节。现在,油墨生产商很快就能通过更加协调一致的方式解决问题。

  但是,由于化学品在印刷油墨中具有迁移性,因此对包装食品污染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时,首先要解决一些不确定因素。
  欧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位于布鲁塞尔,该机构负责起草欧盟法规,并由欧洲议会和代表各成员国政府的部长理事会批准。该委员会宣称其正在提出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新规定,旨在首次对欧盟各国使用的食品包装油墨的法规进行统一。

  德国印刷油墨法规
  德国政府发布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印刷油墨的最新法令草案后,委员会随之采取措施。该草案已经过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政府的评估。上述过程采用一项为期两年的制度完成。根据该制度,必须在欧盟范围内对各国的新技术法规进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欧盟法律,且不损害欧盟的单一市场。
  至少有八个成员国对德国法令表示担忧,主要原因在于该法令对用于食品包装的油墨和清漆制定了一系列国家法规,这将扰乱欧盟的内部市场。
  在过去八年中,只有瑞士颁布的国家法令,对印刷油墨在食品包装中的迁移性做出具体限定。而该国甚至并非欧盟成员国。虽然该法令仅在瑞士具有强制性,但其已在整个欧洲范围内作为自愿性标准得以实施。
  国际食品品牌的拥有者发现,如果在食物检测限为0.01微克/千克食物未出现迁移至食物中的情况,重要标准中特定的迁移性限值(如未经评估的物质)才能用于包装。
  目前,法规的严格程度随着更严格的控制措施而增加。例如,用于食品包装印刷油墨中的致癌、致突变和生殖毒性物质(CMR)。
  在欧盟成员国的支持下,欧盟委员会驳回了索赔要求,即要求欧盟对食品包装油墨采取强制性的迁移限值,并采取其他与油墨相关的法律控制措施。整个油墨行业一直呼吁用欧盟法规替代瑞士法令。
  委员会认为,欧盟目前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用塑料基材的法规和另一项关于食品包装材料良好生产规范(GMP)的法规已足以发挥作用,即使这两部法规未包含与油墨相关的任何措施。
  因此,欧盟委员会对油墨行业制定立法措施的压力一直在增加,这是由于德国的印刷油墨法令不仅将成为国家法令,而且一旦实施,其将成为与另一项泛欧洲标准,与瑞士法规产生竞争。
  欧洲议会已于去年秋天通过一项决议,即对于食品接触材料,欧盟委员会“应立即针对纸张和纸板、清漆和涂料、金属和合金、印刷油墨和粘合剂,优先制定具体措施”。
  欧洲议会呼吁重点关注食物接触材料,无论直接或间接接触食物,均具有较高的迁移风险,例如包裹液体和高脂肪食物的材料,以及与食物长期接触的材料。
  除了印刷油墨行业外,包装供应链中的其他行业也对欧盟缺乏具体详细的立法控制表示担忧。
  欧盟印刷油墨协会(EuPIA)执行董事MartinKanert称:“委员会称其应有所作为。我们一直希望在法规方面协调一致。我们最担心的是,将食品包装迁移性的各种法规拼凑起来,会使情况变得更糟。”
  当欧盟委员会制定新立法时,德国政府却暂停实施印刷油墨法令。
  Kanert补充说:“但德国政府并未完全撤回。如果欧盟委员会或欧盟显着延迟食品包装印刷油墨统一法规的推行时间,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未能以期望的方式实施法规,则德国政府表示将考虑恢复该法令。”
  该法令的内容和条款可能会对欧盟立法的内容产生重大影响。与“瑞士条例”一样,德国印刷油墨法令也基于可用作食品接触材料的化学品。
  这两项法规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瑞士法令的关注点在于印刷油墨与包装外表面的相互作用,因此与食品的任何接触均为间接接触。
  德国法令涉及印刷油墨和其他与食品有直接和间接接触的材料,并非局限于包装。例如,其包含的餐巾纸印刷表面的油墨可能会与食物接触。
  此外,德国法令未包含任何关于非本国风险评估双边认证的条款,因此认为印刷油墨配方中的专用化学品和材料具有安全性。这些物质还需得到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办公室(BVL)的评估和批准。
  对于未经过适当风险评估的物质(如缺乏数据),如果其在食物中的检测浓度不低于0.01mg/kg,则可在德国用于与食品表面间接接触的印刷油墨。
  如果未对致癌、致突变和生殖毒性物质(CMR)的使用进行安全评估,则不能使用。
  该法令还禁止在印刷油墨材料中使用纳米粒子,除非风险评估表明其作为食品接触材料具有安全性。
  欧盟委员会在从事所提出的新立法的初步工作时,根据负责食品接触材料的咨询委员会的会议报告,一直在使用德国法令确定法规的关键内容委员会的关注点几乎肯定会列入正面清单——包括正面清单类型,物质的风险评估手段,以及确保相互承认的方式。还必须确定正面清单合规性包含的内容,以及执行方式。
  Kanert称:“我们不了解委员会采取的具体措施,其很可能基于正面清单制度。我们希望看到欧盟采用统一的正面清单制度。”
  有一个重要问题,即无法对所有用于食品包装印刷油墨的物质进行正式评估。EuPIA估计约有6,000种物质用于印刷油墨配方,其中只对约15%进行充分评估,以了解其是否在迁移至食品后会对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年中收到德国法律草案通知时,德国法令的正面清单仅包含535种物质。
  EuPIA和欧洲议会在内的其他机构均提出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除正式评估外,也可由印刷业自行对这些物质进行评估。
  欧洲议会已提出一个自我评估方案,其类似于欧盟REACH立法下的方法。根据该立法,所有工业化学品均须在总部位于赫尔辛基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注册,并由行业组织制定安全概要。
  Kanert说:“我们希望欧盟委员会采取务实的政策和印刷油墨监管法规。毕竟,REACH采用的自我评估方案是一个先例。”
  委员会相信新法能迅速发挥推动作用,从而为2018年年中之前获得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批准做好准备。按照上述进度的平均速度,在起草阶段可采取一项欧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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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法规将成促进天然制冷剂应用的加速器

  2016年11月30日,欧洲委员会引入了这项一揽子政策,以支持欧盟转向清洁能源,其中包括对建筑能效指令(EPBD)与能源效率指令(EED)的更新。EPBD指令要求到2050年欧盟建筑存量要完全实现去碳化,EED指令建议到2030年将能效效率再提升30%。

  一旦这两项指令被采纳,预计将对市场上安装的制冷设备类型和规格产生影响。天然制冷剂作为非常高效节能的制冷剂已经被广泛接受,因此有望在新版的EPBD指令和EED指令下受益。

  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
  2014年,欧盟达成了一项具有约束力的目标,即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至少占欧盟能源消耗的27%。
  欧盟提出的这项可再生能源指令,也是《全欧洲人共享清洁能源》一揽子政策的一部分,这项指令重申了这一具有约束力的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创建了工作框架与方法。
  这项法规预计将为应用于区域供冷的天然制冷剂创造进一步的机遇,同时也会扩大采用天然制冷剂的热泵的市场规模。

  更加高效与可持续的产品
  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和能效标识指令,与其他的法规一道被付诸实施,并且将会广泛地改变欧盟市场暖通空调与制冷产品的监管环境。
  这些指令包括对能效水平的要求。生态设计指令要求电器遵守强制性的能效要求。涉及的电器设备包括专业的制冷产品(压缩冷凝机组和冷水机组)、商用制冷产品、空间制热与制冷产品以及高温冷水机组。
  冷藏集装箱与住宅建筑物楼宇自控系统等新产品也被纳入拟修订的生态设计指令中。
  由于天然制冷剂优异的能效表现,采用天然制冷剂的设备可以帮助制造商达到生态设计指令设定的目标。
  上述所有措施的立法程序仍在进行中,预计最早将在今夏被最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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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布对服装及其他纺织品中的物质实施限制的草案

  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对REACH法规附录XVII的修订提案,并对服装、鞋类及其他纺织消费品中的物质使用实行进一步的管控。

  一旦实施,该条例将修订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 附录XVII中关于致癌、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CMRs)的有害物质(1A和1B类别)的相关内容。

  此法规适用的产品范围如下:
  服装或相关配件
  除服装外的纺织品,在正常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程度与服装相似
  鞋类
  拟新增的受限物质及其提议限值概述如下。
  拟新增以下项
  物质CAS号提议限量值
  镉及其化合物-≤ 1 mg/kg(以可萃取镉计)
  六价铬化合物-≤ 1 mg/kg(以可萃取六价铬计)
  砷化合物-≤ 1 mg/kg(以可萃取砷计)
  铅及其化合物-≤ 1 mg/kg(以可萃取铅计)
  苯71-43-2≤ 5 mg/kg
  苯并[a]蒽56-55-3≤ 1 mg/kg
  苯并[b]荧蒽205-99-2≤ 1 mg/kg
  苯并[a] 芘;苯并[def]屈50-32-8≤ 1 mg/kg
  苯并[e] 芘192-97-2≤ 1 mg/kg
  苯并[j]荧蒽205-82-3≤ 1 mg/kg
  苯并[k]荧蒽207-08-9≤ 1 mg/kg
  屈218-01-9≤ 1 mg/kg
  二苯并[a,h]蒽53-70-3≤ 1 mg/kg
  4,α,α,α-四氯甲苯;对氯三氯甲苯5216-25-1≤ 1 mg/kg
  α,α,α-三氯甲苯;三氯化苄98-07-7≤ 1 mg/kg
  α-氯甲苯;苄基氯100-44-7≤ 1 mg/kg
  甲醛50-00-0≤ 75 mg/kg
  邻苯二甲酸二C6-8支链烷基酯(富C7)71888-89-6≤ 1000 mg/kg (单独或与其他在本条款或者附件XVII中其他条款中被法规(EC)No 1272/2008的附录VI第3部分分类为致癌、生殖细胞致突变或生殖毒性1A或1B的邻苯二甲酸盐一起)
  邻苯二甲酸二甲氧乙酯117-82-8
  邻苯二甲酸二异戊酯605-50-5
  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P)131-18-0
  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nHP)84-75-3
  N-甲基吡咯烷酮;1-甲基-2-吡咯烷酮(NMP)872-50-4≤ 3000 mg/kg
  N,N-二甲基乙酰胺(DMAC)127-19-5≤ 3000 mg/kg
  N,N-二甲基甲酰胺(DMF)68-12-2≤ 3000 mg/kg
  分散蓝12475-45-8≤ 50 mg/kg
  碱性红9569-61-9≤ 50 mg/kg
  碱性紫 3含≥ 0.1 %的米希勒酮(EC号202-027-5)548-62-9≤ 50 mg/kg
  4-氯-邻甲苯胺盐酸酯3165-93-3≤ 30 mg/kg
  2-萘铵醋酸盐553-00-4≤ 30 mg/kg
  2,4-二氨基苯甲醚硫酸盐39156-41-7≤ 30 mg/kg
  2,4,5-三甲基苯胺盐酸盐21436-97-5≤ 30 mg/kg
  喹啉91-22-5≤ 50 mg/kg
  相关通告和立法草案链接参考如下:
  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tbt/en/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8/TBT/EEC/18_0628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8/TBT/EEC/18_0628_01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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