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电类产品出口欧洲市场需要满足的EMC指令要求简介

家用电器CE认证

  家用电器CE认证

  家用电器主要包括如冰箱、电视机、微波炉、烤箱、空调等,此类产品的设计制造以及功能都必须符合欧盟EN 60335-1的通用安全要求,另外针对不同产品,有与之对应的专门欧盟标准进行约束,如EN 60335-2-2是专门针对真空吸尘器和除湿电器的标准;EN 60335-2-3是专门针对家用电熨斗的安全规范和检测标准;EN60335-2-98是加湿器的专用标准。除了他们要符合这些低电压指令要求外,有些产品必须符合EMC检测的要求,有相对应的专门标准对他们进行安全方面的规范要求和测试方法,主要有EN 55014-1和EN 55014-2,分别对电磁发射和电磁抗扰能力进行了规范,另外电动工具的EMC要求同样包含在这两个标准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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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拟统一各成员国电气电子设备电磁兼容性法律

  2012年2月,欧盟通报了“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性的法律的指令提案”。

  该委员会提案涉及使管理电气电子设备电磁兼容性基本要求的现行法规(指令2004/108/EC)与新立法框架的规定,特别是与决议No 768/2008/EC保持一致。该提案是与新的立法框架保持一致的一揽子9个欧盟指令的一部分。所提出的修订涉及强化经济运营者的义务,特别是产品的可追溯性,加强通报机构的要求,以及精简保障条款的程序。

  详情参见: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M:2011:0765:FIN: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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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EN61000版本更新后的不同

  很多经常搞出口的朋友还有专业做出口商品的厂商一定对于各国的认证标准都是非常熟悉的,比如要进入欧盟必须要经过的就是CE认证,要是电子器械之类的还要通过ROHS检测,而要想进入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就要通过CU-TR认证。不过各种条款也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就是条款的不定时修改。很多时候这种修改可能是便利,也可能是心动考验。今天我们就以CE认证中EN61000这个条款为例,看看在变更之后的几个改变。

  首先的第一个改变就是功率谐波的调整。在原先的条款中,如果机子的相比功率变化在百分之二十左右浮动的话,那么要想通过检测,谐波量和谐波失真率以及其他的检测内容都要符合才行。但在更改之后,只要机子的谐波量不超过限额的百分之六十并且谐波的失真率小于百分之十三,那么就可以免CE认证检测直接通过相比功率的检测。

  最后就是在临界电流上。从原先只对电流峰值和临界电流做出一个范围的规定,修改为在临界电流通过的时候,不能超过电流的峰值最高值的百分之四。同时附图说明了最新的更改要求。希望各位出口厂商对此更新多加注意,随时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更新。

  然后就是在功率值上。原先并没有对该项目做出一个明确的要求,现在对此做了一个限额的规定。也就是实际功率的测试值和标示的标准功率值之间的差值要在百分之九十到百分之一百一十之间这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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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电磁兼容性

  在说明符合EMC指令的流程前,先将EMC定义如下:

  一个设备或装置与其它装置同时操作时,不会因为电磁干扰问题而影响正常工作之能力。

  亦即包括:

  EMI(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电磁干扰:一个设备或装置在操作过程中有不利功能的讯号出现,此讯号是不想要且没意义的,它可能来自外界亦可能来自自己。

  电磁干扰又可分为二个方向考虑:
  ·CE(Conducted Emission):传导放射性
  ·RE(Radiated Emission):辐射放射性
  EMS(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电磁耐受性: 一个设备或装置在操作过程中不受周遭电磁环境影响的能力。

  电磁耐受性又可分为二个方向考虑:
  ·CE(Conducted Susceptibility):传导放射性
  ·RE(Radiated Susceptibility):辐射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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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电磁兼容性指令

  随着电气电子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产品日益普及和电子化,广播电视、邮电通讯和计算机网络的日益发达,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和恶化,使得电气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电磁干扰EMI与电磁抗EMS)问题也受到各国政府和生产企业的日益重视。 欧共体政府规定,从1996年1月1起,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必须通过EMC认证,加贴CE标志后才能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此举在世界上引起广泛影响,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电气电子产品的RMC性能实行强制性管理。 根据欧盟的电磁兼容(EMC)指令83/336/EEC,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必须在其对其他产品的干扰性及对外来影响的抗干扰性方面严格符合欧盟法律要求。

  除了针对机械之危险,欧盟制定了89/392机械指令外:为了调合欧洲联盟各会员国有关电磁干扰的容许水准,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5月3日公布了各会员国间关于电磁兼容性相关法律之调合—电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Directive, 89/336EEC,简称EMC指令),其后经92/31/EEC,93/68/EEC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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