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限制在化妆品中使用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

  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7日发布了第2018/1847号法规(欧盟),以限制在化妆品中使用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本法规应在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的第二十天后生效。
  
  联苯-2-醇及其盐类,即邻苯苯酚、邻苯二甲酸甲酯、邻苯二甲酸钾和邻苯二甲酸钠,已作为EC 1223/2009的防腐剂列入附录五中,最大浓度为0.2%(作为苯酚)。
  
  然而,在审议了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的SCCS/1555/15意见之后,因该意见建议在化妆品中使用邻苯苯酚会对视觉系统造成潜在风险,SCCS的另一个意见SCCS/1597/18还指出,由于皮肤渗透性更大,邻苯甲酸钠、邻苯甲酸钾和邻苯甲酸甲酯可能比邻苯苯酚具有潜在的更有效的毒性作用。这些物质已被欧盟委员会禁止使用。
  
  基于SCCS对邻苯苯酚及其盐类的意见,欧盟委员会决定限制化妆品中邻苯苯酚使用的最大浓度为0.15%(以苯酚计),在冲洗类化妆品时邻苯苯酚的最大浓度为0.2%(以苯酚计),并警告“避免接触眼睛”。邻苯二甲酸钠、邻苯二甲酸钾和邻苯二甲酸甲酯不再用作防腐剂。
  
  合规时间表:
  
  -自2019年6月17日起,不符合条件的含联苯-2-醇的化妆品不得投放欧盟市场。
  
  -自2019年9月17日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含双苯基-2-醇的化妆品不得在联合市场上销售。
  
  参考来源:
  
  1.2018年11月26日欧盟委员会第2018/1847号条例,修订了欧洲议会和化妆品理事会第1223/2009号条例(EC)附件五[1]。
  
  在此建议业界检查并确认现有市场销售的免洗化妆品是否含有超过0.15%(作为苯酚)的配方。对于含有邻苯基苯酚的化妆品,邻苯基苯酚一乙醇胺盐,邻苯基苯酚钾和邻苯基苯酚钠应在上述期限内逐步淘汰,或者用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成分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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