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明确经特定处理方式的禽肉类产品进口条件

  2020年7月9日,欧盟发布(EU)2020/981号法规,明确以经特定处理家禽鲜肉为原料的加工制品进口条件,并同时修订“自第三方国家进口修订肉制品和经处理的胃、膀胱和肠等肉类产品卫生证书”模板。
  
  鉴于原证书仅声明了经决议2007/777/EC附件2中规定的“A”类非特异性处理的禽肉类产品的进口要求,但没有针对经“B”、“C”、“D”类特定处理方式的禽肉类产品的相关证明规定,因此于原卫生证书模板中“家禽(包含养殖和野生鸟类)鲜肉制备的肉制品及膀胱、胃肠类加工制品”项下添加声明内容,对于以经“B”、“C”、“D”类特定处理的家禽鲜肉为原料的肉类产品,其进口欧盟需满足:
  
  1、鲜肉原产自满足指令2002/99/EC第3大条“通用动物卫生要求(General animal health requirements)的欧盟成员国;或者
  
  2、鲜肉原产自条例(EC)No798/2008附件I中第1部分所列的第三方国家,且其养殖或捕杀10km(包括邻国)内至少30天内未爆发高致病性禽流感或新城疫。
  
  对于2020年10月10日之前签发的修订前证书可继续过渡使用至2020年11月10日。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20.220.01.0004.01.ENG&toc=OJ:L:2020:220: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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