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检讨纺织法规发现若干标签规定仍有问题

  2014年10月29日,欧洲委员会刊登一份报告,分析《纺织法规》(第1007/2011号法规)的实施情况。这项法规于2012年5月8日起生效,涉及纺织纤维名称及纺织品纤维成份的标签和标记。

  报告涵盖的时期由《纺织法规》生效日至今年6月底,概述法规的核心条文以及实施情况,并提出一些最受关注的问题,而企业及主管当局也应加大力度处理这些问题。

  报告也提及成员国的主要市场监察活动,以及向违规经济经营者施加的惩罚。这份报告是根据成员国的专家、业界组织(如零售协会)及消费者团体的意见撰写而成。

  报告重点阐述《纺织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欧委会计划日后推出的监管措施。

  根据《纺织法规》,纺织品的定义如下:
  按重量计纺织纤维含量至少达80%的所有产品,包括未加工、半加工、已加工、半制成品及完成品(仅有少数例外);
  纺织部分至少占整体重量80%的家具、雨伞及遮阳伞;
  多层地毯上层、床垫覆盖物、露营用品覆盖物的纺织部分,而该等纺织部分以重量计至少占这些地毯上层或覆盖物80%;
  包含在其他产品之中成为其不可分割部分的纺织品。

  制订《纺织法规》有多个目的。首先,法规旨在进一步协调现行的欧盟纺织纤维名称及纺织品纤维成份标签和标记法规。另一个目的是简化及改善监管架构,有利于研发及引进崭新纤维,从而鼓励纺织品及服装领域不断创新。除此之外,针对统一纤维名称清单增添新纤维名称的问题,法规也有意提升有关过程的透明度。

  其他主要目的是通过标签及标记规定,确保所有欧盟消费者可获正确产品资料。例如,法规规定,若产品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品部分,供应商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

  报告指出,在法规实施后,大部分成员国发现公众要求索取资料的次数增加,这些要求通常来自企业。到现时为止,法规第12条所引起的问题最多,这条条文规定若产品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部必须注明。

  事实上,一些成员国及很多业内人士都表示,注明源自动物的非纺织部分的规定,以及标签和标记必须使用产品所在成员国语文的规定(第16(3)条)所引起的问题最多,包括混淆不清、过分复杂及成本问题。

  此外,欧委会及成员国的主管当局都接获与法规第12条相关的多个查询,要求澄清是否必须在标签内注明纺织品含有源自动物的很细微部分,如骨、珍珠或牛角。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必须在产品标签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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