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布对儿童化妆品中水杨酸甲酯的初步意见

  2023年5月16日,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儿童化妆品中水杨酸甲酯的科学建议初步稿(SCIENTIFIC ADVICE – children exposure on Methyl salicylate,SCCS/1654/23 Preliminary version),对6个月至6岁儿童化妆品中的水杨酸甲酯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期截至2023年6月19日。

  初步意见中给出的评估结论:

  ① 基于SCCS/1663/21结论和总暴露量,SCCS认为,用于0.5-3岁的儿童的沐浴露、洗手液(hand soap)、洗发水、身体乳、面霜、护手霜和唇部产品,水杨酸甲酯的最大安全使用量为0.02%;对于牙膏产品,其最大安全使用量为2.52%;

  ② 基于SCCS/1663/21结论和总暴露量,SCCS认为,表1所示的水杨酸甲酯的允许使用浓度,对于用于3-6岁的儿童的沐浴露、洗手液(hand soap)、洗发水、身体乳、面霜、护手霜、唇部产品和护发素产品是安全的;对于牙膏产品来说,其最大安全使用量为2.52%。

  关于水杨酸甲酯:

  水杨酸甲酯(Methyl salicylate,CAS号:119-36-8,EC 号:204-317-8),可以在化妆品中作为香精、变性剂、舒缓剂等等,也可用于口腔护理产品。该原料已被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序号为06409,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给出的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是15%。

  表 1. 目前化妆品中允许的水杨酸甲酯浓度

  编号

  产品类型

  最大使用浓度

  其他

  a

  驻留类产品(面部彩妆、喷雾/气雾剂身体乳、喷雾/气雾剂除臭剂和水醇类香水产品除外)和驻留类发用产品(喷雾/气雾剂产品除外)

  0.06%

  不得用于6岁以下儿童的制剂,但是(k)牙膏除外。

  b

  面部彩妆(唇部产品、眼妆和卸妆产品除外)

  0.05%

  c

  眼妆和卸妆产品

  0.002%

  d

  驻留类发用产品(喷雾/气雾剂产品)

  0.009%

  e

  除臭喷雾/气雾剂

  0.003%

  f

  身体乳喷雾/气雾剂

  0.04%

  g

  淋洗类皮肤产品(洗手液除外)和淋洗类发用产品

  0.06%

  h

  洗手液

  0.6%

  i

  水醇类香水产品

  0.6%

  j

  唇部产品

  0.03%

  k

  牙膏

  2.52%

  l

  供6-10岁儿童使用的漱口水

  0.1%

  m

  供10岁以上儿童和成年人使用的漱口水

  0.6%

  n

  口腔喷雾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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