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艾科森环境技术消息,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在本月欧洲公告上更新了进一步批准升级欧盟新版ELV及RRR指令向欧盟法规转变-合称“车辆设计的循环性要求和报废车辆的管理法规”。目前,欧盟有关报废车辆(ELV)可回收性和再循环的法律要求包含在两个单独的指令中,这两个指令均仅适用于M1和N1类车辆(即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皮卡车)以及对应的卡车和货车:
关于报废车辆的指令2000/53/EC,最新经指令(EU)2020/362修订
指令2005/64/EC,最新经指令2009/1/EC修订,涉及机动车辆的可重复使用性、可回收性和可回收性。
这两项指令最近都根据欧盟的“循环经济行动计划”和“欧洲新工业战略”进行了审查,其目的是“通过将设计问题与报废处理联系起来,促进更多的循环商业模式,考虑有关规则对某些材料强制回收含量并提高回收效率”。根据此次审查,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一项关于车辆设计循环要求和报废车辆管理的全新欧盟法规,该法规将废除并取代这两项现有指令。这项新欧盟法规的草案版本于2023年7月14日在欧盟委员会的网站上发布,以征求公众意见。
欧盟法规草案中关于车辆设计循环要求和报废车辆管理的要求涵盖了适用于车辆整个生命周期的所有流程,从车辆的设计和建造一直到报废处理(即个别报废车辆的拆卸、粉碎等)。因此,法规草案包括适用于车辆制造商、零部件供应商、授权处理设施、维修和保养运营商、零部件再制造商和翻新商以及指定确保遵守规定要求的主管当局的要求。
以下是法规草案中特别适用于汽车制造商及其零部件供应商的一些关键要求的简要总结:
虽然新法规的初始范围与现有EC指令的范围一致(即仅限M1和N1类车辆),但建议从该法规发布5年后,扩大新法规的范围包括M2、M3、N2和N3类车辆(即公共汽车、客车、卡车和牵引车)、所有O类车辆(即拖车)和某些L类车辆(即摩托车、三轮车和四轮车)。
根据ISO22628:2002计算,车辆设计质量至少85%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以及至少95%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的要求源自指令2005/64/EC。然而,欧盟委员会的任务是在该法规发布后3年内建立一种新的计算方法,并建议新产品必须遵守使用这种新方法的最低再利用、再循环和回收百分比率。
对在车辆制造中使用铅、汞、镉和六价铬的限制以及允许免除该限制的规定沿用了2000/53/EC指令。然而,该法规草案还要求遵守其他相关欧盟法规中规定的材料限制,例如(EC)1907/2006和(EU)2019/1021。
根据指定的ISO标准,所有塑料和弹性体部件均需标有材料编码的要求源自指令2000/53/EC。
法规草案提出了永磁电驱动电机的新标签要求。此类电驱动电机需要贴上有关其中包含的任何永磁体的数量、类型和材料规格信息的标签。
自法规发布3年后,对于新车型,车辆制造商必须制定“循环策略”,描述制造商为确保符合法规要求而持续采取的行动和程序。该“循环策略”必须在适用车型的型式批准发布后30天内向欧盟委员会提供,欧盟委员会将公开所有车辆制造商的“循环策略”。
从该法规发布6年后,建议对于新车型,每辆车安装的塑料至少有25%的质量必须从消费后的塑料废物中回收。此外,法规草案规定至少25%的回收塑料必须来自报废车辆。欧盟委员会的任务是在该法规发布后2年内建立一种新的计算方法,以确保遵守这些要求。
欧盟委员会的任务是在该法规发布后两年内开展可行性研究,明确车辆制造中使用再生钢的最低比例。
欧盟委员会的任务是在该法规发布后3年内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定用于车辆制造的再生铝、铝合金、镁和镁合金的最低百分比。
欧盟委员会的任务是在该法规发布后3年内开展可行性研究,明确用于制造电动马达的回收钕、镝、镨、铽、钐或硼的最低百分比。
为协助欧盟委员会开展上述可行性研究,自法规发布3年后,对于新车型,车辆制造商必须向型式核准机构提供回收钢、铝、铝合金百分比的声明、镁、镁合金、钕、镝、镨、铽、钐和硼用于车辆构造。
自该法规发布3年后,汽车制造商必须向废物管理运营商以及维修和保养运营商提供无限制、免费的信息访问权限,以便安全拆卸和更换关键车辆部件,例如电动汽车电池、电驱动电机、内燃机、变速箱、催化转化器、线束、玻璃等
自该法规发布6年后,建议所有新车型的设计必须允许授权处理机构或维修和保养操作员在车辆使用期间无损坏地拆卸和更换电动汽车电池和电动马达生命周期和报废车辆处理过程的废物阶段。
从该法规发布6年后,建议所有新车型的设计必须允许从车身上拆除关键车辆部件,例如内燃机、变速箱、催化转化器、线束、车窗等。在报废车辆处理过程的废物阶段,由授权处理设施处理车辆。
自该法规发布7年后,建议汽车制造商必须为每辆汽车生成“循环车辆护照”,其中包含允许安全拆卸和更换关键车辆部件(例如电动汽车电池、电力驱动装置)的信息发动机、内燃机、变速箱、催化转化器、线束、玻璃等。这种“循环车辆护照”必须采用数字格式,并且可以免费获取。